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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课题
高分子材料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管理条例
时间:2014-10-09 浏览:

一. 开放对象
1. 国内外教学、科研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产业部门的科技工作者均可在项目指南范围内申请课题。
2. 根据工作需要,应课题负责人或实验室主任邀请来室参加在研课题的研究人员、硕士生、博士生。
3. 自带课题和经费来室工作的科研人员及短期测试人员。
二. 基金申请程序
1. 实验室每年3月公布课题研究方向和项目指南。
2. 申请者按要求填写“高分子材料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课题申请表”,一式四份,在通知规定的日期前向实验室提出申请。对于自带经费的课题,需附上资助单位同意资助金额的证明。
3. 每年6-7月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评审申请课题,确定资助课题和资助金额。
4. 每年9月实验室发出通知,获准资助的课题申请人凭通知办理有关手续。
三. 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1. 课题完成期限一般以1-2年为期,必须持续较长的重大课题可以分阶段申请。资助金额一次核定,分年度拨给。
2. 本研究基金由实验室统一管理。根据财务管理规定,建立经费使用本,专款专用,有申请人掌握使用,经费使用不得违反财务制度。
3. 自带课题和经费来室工作的研究人员,应在来本室工作前将所需经费汇至我室,建立经费使用本,有申请人掌握使用。
4. 基金的使用范围:
1) 小型专用仪器购置费,仪器设备的加工、租用费;
2) 试验所需的材料费,计算费,测试费等;
3) 与课题有关的学术活动费,调研费,资料、论文的打印复制费等。
4) 客座人员来室的交通、住宿、生活补贴等费用。
5) 水、电消耗及业务管理费。
5. 课题完成后,结余金费的处理:全部由实验室资助的课题结余经费全部归入实验室;部分由实验室资助的课题结余经费按比例由双方商定处理;自带经费的课题,结余部分由研究者所在单位处理。
四. 课题及成果管理
1. 凡由实验室资助的课题,每年度须提交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根据课题的性质不同,同时提交学术论文,研究报告,或实验工作阶段小结。
2. 资助课题结束后,必须向实验室提交研究工作总结,学术论文或报告,课题工作中的原始资料,档案及目录。
3. 实验室主任须经常检查课题进展执行情况,发现未完成计划或原方案有问题时,实验室主任有权暂时终止或取消基金资助。
4. 根据国家教委“开放实验管理办法”的规定,资助课题所取得的成果,属于高分子材料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研究成果如需组织鉴定或评审时,由本实验室负责组织办理,并由双方联合申报成果或申请奖励。成果转让的获利,有双方共享,比例另行协商。申请专利发明时,按专利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5. 由实验室资助的课题在发表论文时,研究者署名前冠“高分子材料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
6. 自带课题和经费来室工作的研究者成果,归研究者所在单位,但须注明该课题是在高分子材料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