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川大实〔2012〕1号
为保障仪器设备安全运行,保证设备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实验教学及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四川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一、凡属首次购入的仪器设备,使用前,务必详细阅读说明书及有关资料,切实掌握其结构原理、性能指标、操作程序、维护保养及有关注意事项。根据仪器设备运行必要的环境条件(含样品条件)、启动及工作程序要求,分别制定操作规程和维护管理办法,建立设备使用记录簿。仪器运行中必须的安全设施及环境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投入运行使用。
二、贵重仪器设备必须指定专(兼)职技术负责人负责,该负责人按学校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出所管设备的安全及操作规程(一份张贴上墙,一份归档),并负责日常使用、维护等管理工作。初次操作的人员上机使用前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上机证,凭上机证上机操作,无证人员不能擅动设备。仪器运行过程中,有关人员不得离岗,并按规定随时或定时观察仪器设备各种参数变化。
三、放射性仪器设备需取得“放射许可证”方能开始使用。进入射线装置实验室人员须配戴个人剂量监测器或个人手提式剂量报警仪;凡使用射线装置及同位素装置人员,须在参加放射防护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后持“放射人员工作证”上岗,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防护应急措施,做好使用记录,定期进行放射工作场所检测。
四、仪器设备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设备之间联结及外接线(件)是否正确、正常,用电仪器应核查电源插头是否正确插接,电压、频率、指示仪表是否符合仪器使用要求,检查设备是否处于正常状态。指导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应负责对参加实验(实习)的学生或其他人员进行系统讲解,并指导使用仪器设备的正确操作方法、程序以及注意事项。
五、实验过程中如遇水、电、气源故障或中断,应立即关闭影响仪器设备安全的有关开关,并实施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六、使用中若遇故障,应停止使用并立即报告仪器管理人,及时做好故障情况记录,除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外,非专业人员禁止擅自拆卸。
七、工作完毕,应及时关闭水、电、气源,另有规定除外,按规定及时做好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贵重仪器设备每次使用完毕,使用人须及时将日期、使用时数、累计时数、仪器运行状况、使用人签名等使用情况按要求记入仪器使用登记簿,作为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评估的原始依据。
八、使用结束后,使用人应及时恢复仪器至待用的正常状态,并做好仪器设备及所在场所的清洁工作。
九、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原《四川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川大校〔2003〕88号附件1)同时废止。